天津:未按时核酸,已训诫123人拘留8人,并记入信用记录

主编 / 杨惠蝶
2022-07-13 03:33

继无锡新吴通告“不做核酸纳入征信”后,天津多名居民因未参加核酸检测,被予以警告、训诫、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曾将“扰乱疫情防控”“疫情期聚餐聚会”“遛狗不拴绳”等纳入失信行为中。一旦个人信用分被扣减,可能影响到出境、升学复学、评优评先、贷款额度等多方面。有专家曾表示,对于将未做核酸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未参加核酸检测,天津123人被训诫

据7月10日天津广播电视台消息,“近日,在天津市部分区域组织的全域核酸检测中,有个别人员未按时参加核酸筛查,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河东区有14人无故不参加筛查被训诫并责令补测,西青区有123人被训诫,津南区有8人被拘留或警告,并由有关部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实名认证为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微信公众号“信用天津”通告了针对部分未做核酸者的处罚情况,具体包括警告、行政拘留五日。同时强调,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通告显示,郑某某,在得知政府部门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后,其因琐事未参加7月5日、6日核酸检测,后于7月7日在津南医院进行了一次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其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图源“信用天津”

7月12日,南都记者拨打了天津市卫健委电话和天津市疫情防控热线(12345),电话分别为无人接听和占线状态。12日下午,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居民所在地近期开展了核酸‘大筛’,不参加核酸检测、不配合防疫的话,派出所和公安会有一些处置措施。”

南都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述条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何为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67条第21项以及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这也意味着,能够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依据宪法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对于将未做核酸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他提到,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未成熟,而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关于社会信用的规定,本身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对未做核酸人员行政拘留的做法,体现了权力的恣意和任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曾强调,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吉林江苏安徽辽宁等多地有类似举措

天津的做法并非孤例。

上周,无锡新吴区通告称,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酸检测的个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个月前,吉林四平通告,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者行政拘留10天,纳入失信名单;江苏江阴通告称,连续5轮参与全员核酸检测的奖励100元,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社会信用记录予以扣分。两个月前,安徽天长通告称,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其及家庭成员参军、入学、参加工作等审查中如实反映。此外,吉林长春、辽宁大连等地也有类似举措。

疫情以来,多地也曾将“扰乱疫情防控”“疫情期聚餐聚会”等纳入失信行为中。而随着各地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促进建设文明社会,“随地吐痰”“地铁进食”“垃圾分类”“遛狗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也出现在了失信行为中。

南都记者梳理多地关于个人信用的政策规定发现,一旦个人信用分被扣减,可能影响到出境、升学复学、评优评先、贷款额度等多方面。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如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其中四次提及“法治”,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早在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就曾表示,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推荐阅读: